申请人:INDUSTRIA DE DISEÑO TEXTIL, S.A. (INDITEX, S.A.)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9601号“26 1 18 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第9类“智能手表”这一项商品,仅在其余所有商品上申请复审。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已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说明申请商标具有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能够发挥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此外,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申请商标的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除“智能手表”以外的全部指定商品的领土延伸请求。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网络销售商品的页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智能手表”商品,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由纯数字“26 1 18 1”组成,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9类、第18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6类、第27类、第28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9类、第18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6类、第27类、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