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畅麦(安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96142号“一抹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865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同的3201组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124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商品不明确,故我局仍将全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