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970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530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细节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许多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实际使用的网站截图、例证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动画片、光盘(音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录音载体、动画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