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小怪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好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78434号“谧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22310号“谧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以外的所有商品均已被撤销,从而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为切实保护申请人在先使用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咖啡;糖果;蜂蜜;面包;粥;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仅在“茶“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谧藏”与引证商标“谧藏”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糖果;蜂蜜;面包;粥;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