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依洋
委托代理人:苏州佳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73496号“江南一品 壹玖柒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9564号“一品江南 yipinjiangnan 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62035号“江南一品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800892号“一品江南 yipinjiangnan 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887176号“江南一隅JIANGNANYI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779604号“江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718269号“江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5249547号“江南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789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5218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295759号“江南意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945033号“江南忆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设计风格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之间包含“江南”二字且已共存,本案申请商标与之也可共存。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经营公司及饭店营业执照、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十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一已注销,故上述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九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活动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江南一品”与引证商标二“江南一品楼”及引证商标三至六的显著识别部分“一品江南”、“江南一隅”、“江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八、九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