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425761号“奔富遇见不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奔富遇见不凡 69425761

阅读:24914 2023-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25761号“奔富遇见不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奔富遇见不凡”来自奔富系列葡萄酒“遇见不凡”的品牌理念,本案申请商标“奔富遇见不凡”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奔富”商标…

  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25761号“奔富遇见不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奔富遇见不凡”来自奔富系列葡萄酒“遇见不凡”的品牌理念,本案申请商标“奔富遇见不凡”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奔富”商标的拓展和延续,经过申请人的长期推广和使用,整体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识别服务来源,且其对应的英文商标“MEET EXTRAORDINARY”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此外,申请人在第35类的服务上在先申请有第65446197号“遇见不凡”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Penfolds”及“奔富”系列商标档案、奔富(Penfolds)酒庄百度百科及红酒世界网介绍、相关判决及通知及公告信息、有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奔富遇见不凡”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消费者易将其识别为宣传性质的词句,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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