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禄贝尔馆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联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青岛凯利融通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0日对第144827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大量商标系抄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面包超人》作品的作品名称、人物形象、角色名称,恶意明显,非以使用为目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网站页面;
2—31、有关《面包超人》作品的出版时间、作品登记证书、授权文书、主要人物介绍、获得的吉尼斯纪录、图画书照片、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媒体报道、相关产品网络销售页面、参展照片、获奖情况、宣传海报、作品人物形象相关商品信息等;
32—3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网页、相关公证书等;
39、株式会社万代出具的证明;
40、相关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4年04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0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有关《面包超人》的漫画、动画片、主要角色名称、卡通人物形象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面包超人》中的“吐司超人”卡通形象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共计三百余件,除争议商标外,其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面包超人”、“MIANBAOCHAOREN”、“细菌小子 BAIKINMAN”、“细菌妹妹”、“果酱爷爷”、“咖喱厨师超人 CURRYPANMAN”、“红豆面包超人”、“ANPANMAN”、“CRAFTHOLIC及图”、“图形”、“THE SNOWMAN AND THE SNOWDOG及图”等大量商标,或与《面包超人》作品名称、主要角色名称、卡通人物形象相同或相近,或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或与他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高度相似。被申请人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