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47885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58478855

阅读:28877 2023-12-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徐占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橙犀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2日对第584788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明显超出其营业范围,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

  申请人:徐占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橙犀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2日对第584788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明显超出其营业范围,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复印件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相关品牌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申请注册,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口罩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意图和事实,或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不经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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