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同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章简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70325号“集换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臆造而来,整体并非现有、常见或股东短语搭配,用于指定商品上可以区分商品来源;申请人在第42类服务上已经注册“集换社”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介绍、使用及媒体报道资料、其他商标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已经对申请商标投入了一定的使用,进一步增强了其显著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