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吾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55827号“吾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94136号“吾希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在先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设计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吾晞”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临时住宿处出租;旅馆预订;预订临时住所;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家庭旅馆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虽然提交了使用证据,但鉴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相关公众没有据以区分的依据。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导致公众的混淆。
申请商标“吾晞”中的“晞”字书写不规范,易导致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汉字的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