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准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筑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03900号《关于第15741408号“未来店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97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复印件,在缺乏原件予以核对的情况下,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便证据是真实的,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8的《培训服务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被申请人向他人提供相关培训服务,但对应的发票中所记载的服务名称均为信息技术服务费、软件开发等费用,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辅导(培训)”服务;证据9照片系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相互引证,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培训、辅导(培训)”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7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培训、辅导(培训)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其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培训、辅导(培训)服务上,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培训、辅导(培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