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熠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牛秀英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对第48921778号“华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最大的商用游乐设备发行与运营综合服务商之一, 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在商用游乐设备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华立”是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系北京国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以自然人的名义申请人注册了多件商标,其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商标的嫌疑。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扰乱了正常的经营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介绍;
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资质、部分参展相关材料;
3、申请人广告相关证据;
4、申请人产品销售材料;
5、申请人主办的“华立电竞”相关报道;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查询结果、被申请人已转让给他人的商标列表;
7、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字号的介绍;
8、部分在先案例;
9、北京国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0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游戏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第27041519号“康泰KANG TAI”商标、第34199636A号“新巨沣”商标、第34924826号“宝钜”商标、第34049193号“道睿择”商标等70余件商标。
3、经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北京国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牛秀英,该自然人身份信息与被申请人一致,上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服务(含专利事务)等经营项目。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3可知,本案被申请人为北京国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服务(含专利事务)等,属于《商标法》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且本案被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70余件商标,其假借自己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实则是为了达到其规避法律目的,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在游戏器具等行业领域中对其商号进行使用,并使之具有了较高知名度,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3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兼任一商标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达70余件,其行为超出了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另,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康泰KANG TAI”、“新巨沣”、“宝钜”、“道睿择”等多件与他人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