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焱起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65690号“焱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2508号“焱止”商标、第67842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读音、设计及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焱止”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药用饮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