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天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01419号“天力管 健康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251872号“天力 TIANLI”商标、第63263106号“源健康VT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相关宣传资料、网络搜索相关资料、销售资料、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现为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文字“天力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文字“天力”,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文字“健康源”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之一文字“源健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