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87632号“博科新材 BOEKO MATERIA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8307号图形商标、第12018593号“超劲塑胶及图”商标、第49854938号图形商标、第50842878号“科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委托设计合同、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要素构成、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