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邳州金水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益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06120号“金水杉农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58471号“金水杉”商标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