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佰康良品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宁国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99944号“佰康良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475503号、第23245552号、第1567546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佰康良品”与引证商标一“百康”、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汉字“百石康”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美按摩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护理器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牙科设备、植入式避孕器、医用机械外骨骼、缝合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牙科设备、植入式避孕器、医用机械外骨骼、缝合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健美按摩设备、医用熏蒸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