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园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827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830823号图形商标、第6114235号“XBI及图”商标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