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06659号“A.D.A.S Rapid Cent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D.A.S Rapid Center G1706659

阅读:145602 2023-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RJ CALIBRATIONS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6659号“A.D.A.S Rapid Cen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A.D.A.S”和“ADVANCED DRIVER-ASSI…

  申请人:RJ CALIBRATIONS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6659号“A.D.A.S Rapid Cen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A.D.A.S”和“ADVANCED DRIVER-ASSISTANCE SYSTEM”、“高级驾驶辅助系统”没有任何关系,申请商标并未包含任何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描述性词汇,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经过申请人检索发现,在第9类商品上有多个含有“ADAS”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申请商标在欧盟和美国已经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ADAS”可译为高级驾驶辅助系统,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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