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165618号“亿合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亿合顺 48165618

阅读:170026 2022-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亿合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任丘市合顺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6日对第48165618号“亿合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亿合”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915826号“亿合及…

  申请人:广东亿合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任丘市合顺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6日对第48165618号“亿合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亿合”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915826号“亿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68682号“亿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494030号“亿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各引证商标注册证明;

  2、申请人的荣誉证明;

  3、申请人家居类亿合商标注册证明;

  4、申请人2016-2018年度审计报告;

  5、邀请何政军明星代言亿合门窗宣传资料;

  6、亿合门窗网络推广;

  7、亿合广告宣传策划合同和付款凭证;

  8、亿合门窗广告片;

  9、龙宝探展亿合门窗篇;

  10、亿合门窗加盟店展示;

  11、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

  12、被申请人企业官网产品网页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铁板、金属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金属天花板、门用金属附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亿合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亿合”,争议商标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新含义。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钢制卷帘、金属门、金属百叶窗、金属大门、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窗、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门用金属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金属门、门用金属附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铁板、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均属于常见的家装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关联。同时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亿合”商标经宣传使用在金属门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亿合”商号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铁板等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

本文《关于第48165618号“亿合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亿合顺 481656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7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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