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综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小马犇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暴臻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0日对第41413161号“BJH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注册地址没有实际经营主体,被申请人利用空壳公司抢注囤积商标。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一百四十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部分商标已被驳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实地取证视频。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自行设计,被申请人已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用,争议商标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被申请人已在其他地区开设分公司,被申请人提交视频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有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明显恶意。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办公场地视频;
2、争议商标使用证据;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讼材料及和解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一并向申请人进行交换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30日申请注册,2020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围巾”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6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进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的情形,进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而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此类情形。故申请人据上述条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