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224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74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780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设计效果、整体和细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只复审“无线电天线杆”商品,放弃其他商品的复审请求,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无线电天线杆”外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除“无线电天线杆”外的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天线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电天线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