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50060号“Tar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义十分丰富,与“酒石”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完全是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资料、申请人获奖情况、社会公益获奖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Tartar(可译为“酒石”)”,使用在指定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支架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