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357061号“琥珀吴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琥珀吴家 34357061

阅读:178885 2022-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琥珀茶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酉阳县狮岩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7日对第34357061号“琥珀吴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琥珀”茶油为知名食用油,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

  申请人:重庆琥珀茶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酉阳县狮岩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7日对第34357061号“琥珀吴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琥珀”茶油为知名食用油,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852931号“琥珀”商标、第14578420号“琥珀茶油 HOPEFOR CAMELLIA OIL及图”商标、第34190008号“琥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重庆市酉阳县,其申请注册13件“琥珀吴家”商标,均与申请人具有极高知名的“琥珀”、“琥珀茶油”商标高度近似,超出了经营所需,且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与“琥珀”品牌相关的广告宣传及产品销售证据;

  2、申请人近三年经济数据;

  3、申请人及“琥珀”茶油所获荣誉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6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黄油、食用油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及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食用油、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共性和管理性,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在案证据表明申请人“琥珀”系列商标在当地已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9日

本文《关于第34357061号“琥珀吴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琥珀吴家 343570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7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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