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强
委托代理人:河北桔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54927号“米猴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05784号“米猴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3月12日止,期满未续展失效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