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058061号“壹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壹间 57058061

阅读:89080 2022-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光速之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正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58061号“壹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经查询,第56179222号“一间小肆”商标、第…

  申请人:深圳光速之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正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58061号“壹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经查询,第56179222号“一间小肆”商标、第56389186号“一间画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已无效。申请商标与第17992014号“一间 西厢房 XIXIANGFANG”商标、第5099514号“一间楼”商标、第28847156号“间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五)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核准并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壹间”,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一、四、五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9日

本文《关于第57058061号“壹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壹间 570580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716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