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049063号“棒槌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棒槌哥 28049063

阅读:106464 2022-05-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文胜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甘醒盛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3日对第28049063号“棒槌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棒槌哥是申请人的艺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对“棒槌哥”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姓…

  申请人:刘文胜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甘醒盛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3日对第28049063号“棒槌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棒槌哥是申请人的艺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对“棒槌哥”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和申请人对“棒槌哥”的在先商品化权益。二、申请人在先在市场营销等服务上注册了第12239912号“棒槌哥及图”商标,用于农副产品的经销活动,故形成了对“棒槌哥”商标在农副产品生产和销售方面的在先使用权。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相关公众的主观恶意,具有不良影响。四、被申请人抢注明星艺人的艺名行为,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姓名潜在的商业价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有关申请人的媒体报道资料;

  2、申请人的签约合同;

  3、申请人参赛、参加相关电视节目的图片和视频;

  4、申请人参加节目的宣传海报、商演活动的宣传海报证据。

  我局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邮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答辩材料,但未提交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向被申请人邮寄《商标评审案件答辩补正通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补正。鉴于被申请人在补正期满后未提交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视为被申请人放弃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2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面条;甜食”等商品上。申请人曾于2020年4月26日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其主要理由为:1、棒槌哥是申请人的艺名,该艺名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对“棒槌哥”享有姓名权。被申请人抢注“棒槌哥”作为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和在先商品化权益。2、被申请人抢注其他网络红人姓名、直播ID、明星艺人姓名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行为。3、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相关公众的主观恶意,具有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经审理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014369号无效宣告裁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该条款与《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原则性规定不单独评述。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做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姓名权、在先商品化权益)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与前述争议商标的前案提出的理由相同,我局对此已作出裁定并已经生效。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新证据,申请人上述理由应予驳回。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棒槌哥”商标的恶意抢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其艺名“棒槌哥”在歌唱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棒槌哥”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0日

本文《关于第28049063号“棒槌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棒槌哥 2804906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7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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