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红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80616号“黛芙拉 DVA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93704号“黛芙拉 DVALA”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