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495768号“蚂蚁当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蚂蚁当家 59495768

阅读:125048 2022-05-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珠海同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飞企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95768号“蚂蚁当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8265号“蚂蚁搬家及图”商标、第20398549号“蚂蚁搬家 MA YI BAN JIA及图…

  申请人:珠海同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飞企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95768号“蚂蚁当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8265号“蚂蚁搬家及图”商标、第20398549号“蚂蚁搬家 MA YI BAN JIA及图”商标、第52582815号“蚂蚁帮家”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13865982号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发票。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且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怪味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第13865982号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0日

本文《关于第59495768号“蚂蚁当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蚂蚁当家 594957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7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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