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利贤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51716号“露兰姬蜜LANJ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9630号“露兰姬娜 LOULANJINA”商标、第7473265号“露兰姬娜 LOULANJINA”商标、第7473266号“露兰姬娜 LOULANJINA”商标、第8573283号“露兰姬娜 ROLANJONA”商标、第11684096号“露兰姬娜 ROLANJONA及图”商标、第33889556号“露兰姬娜 ROLANJONA”商标、第33897263号“露兰姬娜”商标、第37774261号“露兰姬娜”商标、第37782857号“露兰姬娜 ROLANJONA”商标、第6023986号“LANJI”商标、第7693621号“LANJI”商标、第4673268号“LANAMI及图”商标、第8632704号“吉品珍 LANA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第7693620号“LAN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期满未续展,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二、十三、十四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