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斯高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97529号“SKY FA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39512号“星天空数码 SKY DIG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84565号“空中网吧 skyinternetca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56478号“九天音乐 9S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095590号“仲盛家族 SKY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140624号“SKYDATA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125218号“SK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882327号“skymess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5333155号“九天音乐 9S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969432号“skyretai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545947号“Sky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0766427号“Sky9 CAPI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5359772号“95 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5583406号“SKYLINK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十、十二、十三已无效。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十、十二、十三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一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