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703204号“来旺味爱良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旺味爱良品 50703204

阅读:100919 2022-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洪清博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振霖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对第50703204号“来旺味爱良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林振霖”不仅是从业多年的“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而且以“抢注”为业,恶意申请及囤积了大量“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

  申请人:洪清博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振霖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对第50703204号“来旺味爱良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林振霖”不仅是从业多年的“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而且以“抢注”为业,恶意申请及囤积了大量“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早已是一个抢注专业户。被申请人成立的“石狮市秋韵图书贸易有限公司”及“石狮市麦登劳服饰贸易商行”名下多件商标均为抢注他人知名商标。被申请人经营的“石狮市中廉知识产权事务所”明知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仍然受其委托,严重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且其作为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从业多年,为抢注商标另外成立个体工商户来抢注商标,也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303834号“来旺良品堂”商标、第12330035号“来旺良品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较高,被申请人的摹仿、抢注恶意明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的详细信息;

  2、授权书;

  3、荣誉证书、申请人园区媒体报道;

  4、申请人园区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31年6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在第14、18、20、25、32、35、41、43类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10件商标。

  4、通过企查查查询,林振霖为石狮市秋韵图书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石狮市秋韵图书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7月10日经营范围增加“商标代理”服务,2014年12月25日删除“商标代理”服务,其名下42件商标,多为摹仿他人知名商标包括“麦登劳”、“喜鼠鼠与灰太猫”、“微信”、“一鹭高飞”等。林振霖也是石狮市中廉知识产权事务所大股东、法人、实际控制人。本案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时,代理所即为石狮市中廉知识产权事务所。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争议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我局认为,如代理机构有意通过其关联主体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其他商标以规避该条款的,其关联主体的相关行为亦应受到该条款约束。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4项,被申请人林振霖为石狮市秋韵图书贸易有限公司及石狮市中廉知识产权事务所的法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被申请人亦未答辩予以回应,由此足以推定被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是密切关联的经营主体。鉴于其与前述商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密切关联,其大量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其他商标的行为亦应受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约束,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被申请人为一自然人,其在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二百余件商标。被申请人亦未答辩以提交其多件商标使用或意图使用的证据,或说明其商标来源的合理性。加之被申请人名下石狮市秋韵图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42件商标,包括“麦登劳”、“喜鼠鼠与灰太猫”、“微信”、“一鹭高飞”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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