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左利君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佰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世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对第38652958号“蜀左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4888611号“蜀左记SHUZUO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注册了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动物寄养;茶馆等服务上,2020年4月7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动物寄养;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未就该主张充分举证,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