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云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通佳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咔诗兰(上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0日对第33068602号“NE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9类第1134770号“N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两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其注册申请出自恶意,并有损公序良俗,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该商标无效。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人,也不是该商标的利害关系人,不具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营业执照、供货合同、发票;
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分公司的供货合同及对应发票;
3、各药房天猫店铺截图;
4、宣传材料及产品包装;
5、其他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上海宝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08月23日申请注册,2019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隐形眼镜盒、太阳镜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为咔诗兰(上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09类卷尺等商品上,现为Grupa Topex Sp. z o.o. Sp. k.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Grupa Topex Sp. z o.o. Sp. k.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
4、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百件商标,其中包括“妖猫传”、“美瞳 NEO”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申请人引证的引证商标并非申请人所有,在无证据表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Grupa Topex Sp. z o.o. Sp. k.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形下,申请人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规定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百件商标,其中包括“妖猫传”、“美瞳 NEO”等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原注册人对上述品牌理应知晓,其复制摹仿行为明显具有误导公众,牟取利益的故意,且原注册人将注册的数十件“NEO”系列商标及争议商标转让给被申请人的行为,亦证实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原注册人上述行为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虽然争议商标已转让被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对其亦有一定的使用,但鉴于争议商标已属于不正当注册,从规范商标正当注册秩序的角度,我局认定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