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雪华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11350号“茂華軒MAOHUA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53919号、第15100913号、第5708735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无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