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福和兴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70838号“帝豪皇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128182号“帝豪皇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无效宣告。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944690号“帝豪金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经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刊登了无效公告,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同意商标共存事宜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成品木材、胶合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胶合板、铺地木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