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超群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54010号“白发头疗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在显著识别位置,且文字部分亦非固定搭配,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有类似文字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标识做了著作权登记,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白发头疗汤”使用在美容服务、头发护理服务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标识已做著作权登记之理由,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