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1294号“GEIR N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12223号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