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绿亲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29523号“雪峰山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9989号“雪峰山”商标、第5640663号“雪峰山及图”商标、第7569764号“雪峰山XUEFENGSHAN及图”商标、第8037696号“雪峰山”商标、第5640662号“雪峰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已存在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肉、食用面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雪峰山寨”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