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714291号“永春药房WENG CHON PHARMACY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永春药房WENG CHON PHARMACY 及图 53714291

阅读:133939 2022-0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玉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14291号“永春药房WENG CHON PHARMACY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26020号“永春堂”商标、第15317680…

  申请人:玉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14291号“永春药房WENG CHON PHARMACY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26020号“永春堂”商标、第15317680号“永春堂”商标、第16666517号“永春堂YONGCHUNTANG”商标、第37358033号“永春堂YONGCHUNTANG”商标、第19028577号“永春网E”商标、第6297169号图形商标、第5492057号“维思户外WISH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永春药房”、英文“WENG CHON PHARMACY ”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以上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应不致造成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显著识读文字“永春”,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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