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快联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05282号“创联助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0960号“创联地产 创新生活联动未来及图”商标、第19589233号“创联屋”商标、第41940458号“创联会”商标、第7895912号“联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设计、外观、呼叫、含义、行业属性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已存在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情况、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0月20日第1764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托、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信托、保险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创联助手”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显著识读汉字“创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