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785036号“白鹭BAIL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白鹭BAILU及图 50785036

阅读:45543 2022-0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白鹭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85036号“白鹭BAIL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30522号“白鹭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11284号“翔鹤牌及…

  申请人:厦门白鹭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85036号“白鹭BAIL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30522号“白鹭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11284号“翔鹤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显著性、构成要素、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审查中。已存在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商品图片、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白鹭”、对应拼音“BAILU”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二“翔鹤牌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以上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应不致造成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读文字“白鹭”,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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