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高灯微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881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558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416448号“南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构图、颜色、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经营范围、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企业信息、百度百科介绍、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社交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临时照看婴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