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412221号“HUAXIN G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72921号“花信之年HUA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033475号“花莘记HUA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外观、表现形式、含义、呼叫、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不会导致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已注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原创设计相关证据、合同、发票、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HUAXIN GAS”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HUAXIN”,在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