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ERRIGO PHARMA INTERNATIONAL DA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5551号“PERRIGO QUALITY AFFRDABLE SELF-CARE PRODUC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进行限定,限定后的服务为“医药制剂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符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标准。申请商标的注册已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