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愿者上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产力(广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三顾渔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4日对第49104120号“三顾渔翁愿者上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151357号“愿者上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宣传和使用在餐饮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字号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使用会引起相关公众认为服务源自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其刻意模仿引证商标将淡化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广告合同及发票;加盟店授权书、门店照片;媒体报道;所获荣誉资料;申请人网站信息;申请人关于被冒用的声明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餐厅;茶馆;酒吧服务;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茶馆;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茶馆;酒吧服务;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茶馆;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本案争议商标“三顾渔翁愿者上钩”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愿者上钩”,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前述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餐厅;茶馆;酒吧服务;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