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超级联盟游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90426号“SUPER LEAG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的第1515127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12908号商标、第38类的第15151270号商标、第41类的第1515127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12908号商标、第1046964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54194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已被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中,待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撤销案件审结后及引证商标七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撤销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七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在第35类上,引证商标一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8类上,引证商标三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41类上,引证商标四、六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七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8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35、41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