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邃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19320号“SUIZHU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81768号“SUIZ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752851号“SAIZ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板印刷用化学品、未加工环氧树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聚氨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部分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