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立成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宏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02839号“全家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82380号“全家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第3190237号“全家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申请人在先已有相关商标获准注册,字体与本案申请商标相同,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及各引证商标相关决定书、申请人系列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