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34042号“霸王功夫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08730号“霸王烤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96475号“霸王私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间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文字均为“霸王”,在整体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快餐馆、自助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自助餐馆、快餐馆、茶馆、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述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6日